宝政发〔2016〕1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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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1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通过实施临时救助,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做到补“短板”、扫“盲区”,筑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运行机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动员引导、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二、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区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区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当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四、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应积极与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联系,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区民政部门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六、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的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二)资金保障。要不断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市、县区财政要分别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35%和0.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和财政困难县区倾斜。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可以预留一定应急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三)能力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工作机构及人力资源,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将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通过建立社会救助热线,开设社会救助微信、微博服务平台等方式,畅通救助、报告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建立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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