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6〕56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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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宝鸡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1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60号)精神,大力推动提质增效升级,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质量强市建设步伐,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实施质量和品牌提升工程

(一)开展标杆对比提升活动。深入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及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等活动,积极参与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遴选活动。积极开展企业品牌培育、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等活动,提升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水平。(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知名品牌示范创建。制定发布《宝鸡市质量品牌“十三五”规划》。继续做好服务行业品牌推荐、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陕西省著名商标推荐上报工作。指导我市质量基础较好的园区积极申报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陕西省知名品牌示范区”,推荐我市企业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的品牌价值评价等活动。打造一批安全优质农产品、食品品牌和检验检测认证知名品牌。推进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按照我省“十三五”外贸发展规划,积极参与陕西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企业遴选活动。(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以汽车零部件、汽柴油、智能手机、儿童玩具、婴幼儿服装、家具等消费者普遍关注的消费品为重点,组织开展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创建一批消费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突出抓好出口商品、出口食品和跨境电商产品质量提升。在旅游、金融、物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质量。(市工信局、市卫计局、市质监局、市文物旅游局、市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化解产能过剩标准支撑工程”和“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按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在煤炭、钢铁、石油化工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及其他行业准入制度。加强高端装备、高端产品的质量提升和标准研制,引导企业从成本竞争转变为质量和创新竞争。推广高效节能锅炉,实施锅炉节能环保改造,整治落后燃煤小锅炉。(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动质量技术创新。围绕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质量攻关,攻克一批影响质量提升的关键共性质量技术。加大对制造业企业质量技术改造的引导力度和财政支持力度。在重点工业领域,推广可靠性设计、试验与验证以及可制造性设计等先进质量工程技术。(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质量和品牌竞争优势。逐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通关速度。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重点推动扶持境外商标注册、认证,提高出口企业品牌的竞争力。实施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培育计划,提高标准执行力。加强对跨境网络交易中邮递、快件渠道的监管。(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质量和品牌提升环境

(七)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质检利剑”行动、“飓风行动”、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农资打假“绿剑护农”行动、“红盾护农”行动、“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和宝鸡制造形象维护“清风行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及成品油市场监管,严打重罚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日用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涉假重点区域和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推进学校食堂及饮用水设施建设,加大学校食品安全督查力度。开展节水产品及农村饮用水安全产品抽查。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和交通运输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抓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督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加强游览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监测和粮库质量安全监测。开展口岸传染病风险评估,加强禽流感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进口食品“清源”行动。开展电梯安全攻坚,提升电梯安全水平。(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文物旅游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构建质量品牌社会共治机制。在全市组织开展2016年“质量月”、“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等活动,推动全社会着力提升质量、培育品牌。推进全市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完善维权援助举办投诉案件受理、移送及信息反馈机制。对农村市场、学校食堂和食品安全开展联合督查。在与社会公众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全面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结合“一带一路”战略,鼓励知名品牌示范区和知名企业参与陕西品牌海外宣传推广活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质量工作考核。根据省政府关于质量工作考核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部门责任,做好2015-2016年度省政府对我市质量工作的考核。深入开展县(区)2015-2016年度质量工作考核,完善考核指标体系,优化考核程序,突出质量品牌提升,科学制定考核方案,用好考核结果,抓好整改落实,保障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指导县(区)政府将质量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宣传一批重视质量、产品可靠的典型企业和优秀品牌,提高宝鸡品牌公信力。结合质量整治专项行动,组织新闻媒体曝光重大质量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发挥负面典型警示教育作用。加强对涉及网络销售产品、金融消费品、电子信息产品等质量安全监管的新闻事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银行业知识宣传服务月活动。开展国门生物安全宣传活动。(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广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质量和品牌提升基础

(十二)大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快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实施企业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为中小企业培养专门人才。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鼓励引导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开展质量素养提升行动,塑造精益求精、追求质量的工匠精神。推进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旅游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质监局、市文物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采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标准。支持开展质量现场诊断、质量标杆经验交流、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等活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宝鸡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推广应用获奖企业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模式。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制修订,激发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参与先进标准制定的积极性。(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挥质量技术基础的支撑作用。加快市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推动建立计量产业测试服务体系和计量测试中心,通过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高规格设置,将我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打造成全省一流、西部一流的“航母”级检验中心。积极申请“国家钛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项目建设,填补宝鸡没有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的空白。开展检验检测行业诚信建设活动。逐步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争议调解和申投诉处理机制。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省、市在认证、计量、标准等领域开展合作,推动我市产品、装备、服务走出去。(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质量监管信息平台,推动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建立严重质量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进质量信用分类分级管理,组织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开展种子、水产行业信用评价。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治理工程设计变更违规行为等问题。推进“商务诚信建设重点推进行动计划”。建立涉旅企业不诚信行为记录机制。(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文物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质量和品牌教育及文化建设。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企业诚信宣传教育,推动各类经营者提升质量诚信和品牌保护意识。积极开展专家申报工作,做好高层次人才培训,加快与质量品牌相关的人才培养。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镇”消费者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消费品质量安全意识。(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文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限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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