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6〕46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计局等部门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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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计局等部门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卫计局、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制订的《宝鸡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宝鸡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



市卫计局 市综治办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我市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4号)和《陕西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年)》(陕政办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精神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方案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心理应激因素日益增加,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多,心理应激事件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老年痴呆症、儿童孤独症等特定人群疾病干预亟需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登记建档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4174例,患者检出率为3.59‰。

“十二五”期间,我市精神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全市共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2家,设置精神专科的综合医疗机构8家,精神专科开放床位1061张,精神科执业医师81人;市、县、乡三级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网络已达到全覆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基础建档和随访管理工作全面开展,97.42%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接受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随访管理及康复指导服务。

在精神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影响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尚不健全,部分县(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未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现、随访、综合管理协作工作机制尚未理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贫困患者得不到持续有效救治,依法被决定强制医疗和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回归社会困难。公众对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认知率较低,社会偏见不同程度存在,讳疾忌医多,科学就诊少。总体上看,我市现有精神卫生综合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需求及社会管理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坚持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精神卫生工作原则,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加快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服务管理机制,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落实患者治疗康复管理措施,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市、县、乡三级普遍建立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80%以上的镇(街)建立由综治、卫计、公安、民政、司法、残联、老龄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健全。健全市、县、乡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县(区)至少在一所符合条件的综合性二级医院设立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服务人口多且市级专业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可根据需要建设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得到初步缓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2.8名/每10万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4.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有效落实。逐年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和诊断复核力度,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报销比例,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管控率达到100%。

5.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加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精神卫生人员根据需要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6.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所有县(区)都应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7.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50%以上。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四、工作任务

(一)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

1.建立由政府分管卫计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的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精神卫生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日常工作由各级卫计部门负责。(市卫计局、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各级综治组织要积极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推动镇(街)建立以综治、卫计、公安、民政、司法、残联、老龄等部门和单位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例会,落实辖区内患者管理责任,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计局、市残联等负责)

(二)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1.市、县财政要加大医院建设及设备经费投入,加快推进市康复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和各级在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加快推动县级医院精神(心理)科建设。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局负责)

2.市卫计局要指导市康复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承担全市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督导评估和培训宣传等工作。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县区,要委托市精神卫生中心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并指定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工作。(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3.市政府指定市康复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为全市强制医疗执行单位,负责被依法决定执行强制医疗程序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工作。市政府应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管理。

1.乡镇(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患者病情及治疗情况。各级卫计、综治、公安、民政、人社、司法、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残联分别负责)

2.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疑似病例报告制度,一旦发现辖区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协助其家属及时送医诊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市卫计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3.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残联分别负责)

4.乡镇(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要增加对病情不稳定和曾经有过肇事肇祸行为患者的随访频次,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指定市康复医院收治,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残联分别负责)

(四)落实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

1.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于因医保(农合)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农合)报销比例应当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残联分别负责)

2.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各县(区)要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残联负责)

3.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负责)

4.有条件的县(区)可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资金,用于“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特困家庭或强制医疗等精神障碍患者在现有保障政策支付后,仍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分别负责)

(五)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

1.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研究制订加快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残联分别负责)

2.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开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建立起日间病床、工疗、农疗、职业技能训练等康复体系,逐渐形成医院—社区相衔接的康复服务模式。(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3.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随着保障能力的提升,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残联分别负责)

(六)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工作。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对其心理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工作者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市卫计局、市教育局、有关院校分别负责)

2.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按照精神障碍分类及诊疗规范,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率。(市卫计局负责)

3.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有条件地区的中小学、劳动密集型企业、养老院要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分别负责)

4.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精神障碍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市卫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各县(区)要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市卫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负责)

2.市卫计局和具备条件的县(区)卫计部门要依托12320热线及市康复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定期组织对热线接线员及网络管理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的培训和督导。(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3.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应配备有资质的心理辅导老师,定期为被监管人员、戒毒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计局、有关院校分别负责)

(八)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要将精神医学专业纳入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大中专医学院校要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的课时。(市教育局、市卫计局、有关院校负责)

2.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开展在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的变更执业范围培训,以及县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上岗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市卫计局、市教育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招聘精神医学专业毕业生充实精神科医疗队伍,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经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的全科医生专职或兼职承担精神卫生管理工作。积极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市人社局、市卫计局负责)

(九)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1.市卫计局要统筹建设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使其逐步与居民电子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市精神卫生中心要做好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市卫计局负责)

2.各县(区)应逐级建立卫计、综治、公安、民政、人社、司法、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要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必要时开展本地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市卫计局负责)

(十)加大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力度。

1.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媒体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市文广局、市卫计局负责)

2.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世界精神卫生日等精神卫生宣传活动,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分别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级综治部门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督促县区综治组织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并加大检查考核力度,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发改、卫计、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要探索制订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并督促各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扶助救助机制,依法维护和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卫计、人社、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制定和落实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和相关政策。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县(区)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建立专项资金,保障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法依规实施强制医疗所需费用。相关部门要协调制定“困难家庭精神障碍住院治疗补贴管理办法”,在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和比例上予以政策倾斜,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免费服药和服药后监测补贴,对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生活补助,切实保障患者的及时救治。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支持、引导民营机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四)加强应用性研究。各有关部门及研究机构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调研,为精神卫生政策制订与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加强学术交流,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五)加强督导评估。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组织本方案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对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政府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2017年,市卫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方案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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