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3〕1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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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的通告





并政发〔2013〕19号




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经信、城乡管理、公安、监察、国土、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机构,对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含违法用地和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排污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对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予以取缔。
经信部门负责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等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中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予以淘汰。
二、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国土、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开工建设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排污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占用和施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
规划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国土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各类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乡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排污的,由环保、质监、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和试生产审批、未按期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违法排污项目,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或停止试生产。
质监部门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排污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消防检查不合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排污企业,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吊销消防安全许可证。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不得为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排污企业提供服务。已提供的,必须立即终止。否则,依法予以处罚和问责。
五、企业虽经合法审批,但污染物超标排放,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杜绝辖区内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从2014年起,辖区内出现违法排污企业的,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城乡管理、公安、监察、国土、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违法排污企业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欢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举报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举报电话:太原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热线:12345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举报热线:12369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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