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0〕6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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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发〔2010〕6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部署,促进我省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信息和现代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财税政策的引导扶持

(一)成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发改、工业和科技的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推进实施。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金融办等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应责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明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及项目。建立及时准确反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态势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统计口径,定期进行战略性新兴产业数据统计分析。制定发布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定期进行修订。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联合会作用。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在现有工业协会及联合会基础上推动成立各重点领域的行业协会,指导规范行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创新成果产业化推进、创新驱动型企业培育、高端领军人才引进等方面。对本政策措施中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支出,由具体执行部门从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地方财政也要集中安排资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落实国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面向全省企业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落实。

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六)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驱动型企业培育计划。每年重点培育30户至50户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基础条件好、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产业拉动力明显的创新驱动型企业,按照企业发展需求,在创新能力建设、新产品研发、创新成果产业化以及市场、人才、融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并设定年度成长目标,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力争用3年至5年时间培育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七)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工程。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选择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作为攻关重点,组织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省内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攻关。对已确定的技术攻关项目,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八)扶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进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经费支持。

(九)鼓励企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在石墨、碳纤维高分子材料、现代中药等领域,支持企业参与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制定、省内推广以及向国家申报工作。

三、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

(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一)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成果在省内实现产业化。进一步发挥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优势,加强产学研联合。加快制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促进办法,推动更多的自主创新成果在省内实现产业化。

(十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大创新产品的试验试用及推广应用。通过提供试验试用场所、实施示范工程等方式,对重点领域创新产品的试验试用给予支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应用的培育引导力度,对LED照明设备、太阳能及风能发电设备、新型建材、环保器材等重点创新产品,省政府每年制定推广应用计划,组织开展产品应用示范、试点活动,促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十三)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鼓励引导企业引进国外、省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在省内实现产业化。

(十四)鼓励企业申请国家项目。鼓励企业申请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示范基地、示范工程等国家级重大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级的重大项目,当地政府在土地、能源等生产要素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四、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建设

(十五)培育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产业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平台,加快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园、新型农机装备产业园、石油石化装备产业园、复合材料产业园、硅基新材料产业园、动漫产业园、服务外包产业园等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导的特色园区。省政府组织评定一批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

(十六)扶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发展。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和产业重点项目倾斜,重大项目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用地指标。入园的工业项目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的方式供地。对省政府出台的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比例可按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执行。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入园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对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地方政府要加强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和服务环境。

五、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需求

(十七)加大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项目)采购的扶持力度。逐步加大政府和事业单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采购力度,积极鼓励、引导省内用户应用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对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对其投标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分别给予8%的加分。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省内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对接机制,包括地铁、机场、路桥等政府重点投资建设工程以及节电、节水等重点环保示范项目在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本省产品。对省内交通、商业等领域的智能化、自动化管理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省内企业招标优先。

(十八)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品牌创建。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异地建厂、组建连锁加盟以及进行并购,促进企业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支持企业开展名优产品品牌创建、品牌宣传、品牌维护等活动。(十九)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组织引导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向招商、定向展销。利用哈洽会等省内外重点展会,设立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展区展台,集中推介重点企业及产品。对我省各级政府组织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对企业参展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六、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素优化和重点保障

(二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推动银行机构、担保机构、风投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金融合作联盟。银行机构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鼓励开展以产品订单(合同)、股权、自主知识产权设定抵(质)押权等信贷业务创新,确保企业有效信贷需求得到满足。担保机构要把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重点,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担保需求。对政府资金扶持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将其列入重点支持范围,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风投资金、担保资金、保险金等其他各类资金配套跟进,发挥联动作用,降低投资风险。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企业,可根据《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向当地助保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优先享受省助保金贷款相关政策扶持。

(二十一)推动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政府给予重点扶持。开展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筛选资信良好、成长能力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组织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行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联合担保。

(二十二)加大专业及高端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引导省内高校开设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业,建立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应用人才培训基地。支持以项目为载体引进研发机构、高端技术人才和技术团队,支持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到我省创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海内外加大力度吸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项目高端领军人才来我省创业,每年组织专家对创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在享受省内有关人才、项目引进的优惠政策基础上,由政府给予相应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对创业人才的工作、生活等环境条件提供保障,其中发展前景广、产业带动力强、拉动全省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经审核后给予项目建设资金支持。

(二十三)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创业、技术、中介、融资等服务支持。对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业务培训、创业指导、综合服务、管理咨询、信息服务等活动的服务性机构所承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在申请国家相关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时给予优先推荐。

(二十四)加大电力、运输等要素协调扶持力度。协调保障硅基新材料等行业的生产用电。帮助符合国家条件的用电大户企业申请直购电试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贯彻落实国家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发电并网技术标准,积极协调省内新能源发电企业并网工作。新建项目电力配套设施要与项目建设同步。对铁路运量大或有特殊运输需求的企业,积极帮助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运力支持。

(二十五)支持资源精深加工和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延伸。建立石墨、石英等稀缺资源精深加工联合监管机制,确保实现稀缺性矿产资源省内精深加工。通过加强行业准入管理等措施,鼓励省内企业对玉米、大豆等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向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等方向发展,提升产品的高新技术含量,实现省内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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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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